典型意義 1.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與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防范能力直接相關。為依法提高相關人員安全生產專業(yè)素養(yǎng),《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提出明確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直接、具體承擔本單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是原則性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要求要高于主要負責人,并要有相應的現(xiàn)場安全管理能力和相關條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作為特殊單位,專業(yè)性強、危險性大,屬于事故多發(fā)領域,對這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有更加嚴格的要求,未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的這類單位,將依法給予生產經營單位相應處罰。
五、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廣東通驛高速公路服務區(qū)有限公司陸豐服務區(qū)某加油站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加油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2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廣東通驛高速公路服務區(qū)有限公司陸豐服務區(qū)某加油站開展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加油站與另一家加油站共用一個安全管理機構且安全管理人員均為馬某。該加油站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guī)定。 處理結果 2022年1月13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廣東通驛高速公路服務區(qū)有限公司陸豐服務區(qū)某加油站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事實清楚。通過集體討論,根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guī)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guī)定,鑒于該加油站及時落實整改,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的規(guī)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guī)定,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guī)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對廣東通驛高速公路服務區(qū)有限公司陸豐服務區(qū)某加油站處人民幣5000 元(伍仟元整)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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